泰里姆法特瓦理事會
泰里姆法特瓦理事會
泰里姆法特瓦理事會(The Fatwa Council of Tareem位於也門哈德拉毛省(Hadramaut)。過去千多年來,哈德拉毛省一直是主要學術中心,培育多位享譽全球的伊斯蘭教法學派——沙斐儀派(Shafi’i)學者。
法特瓦(Fatwa,即伊斯蘭律法教令)重申天課(Zakat,即義務捐贈)款項必須贈予《可蘭經》第9章60節所提及的對象:
「賑款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這是真主的規定。真主是全知的,至睿的。」
該教令亦提及天課不能贈予非穆斯林人士。
根據教令解釋,一般情況下,天課的代理人為政府官員或其代表,或是協助他人管理財物的人士。
教令亦對沙斐儀派所設立的條款作詳盡解釋。該條款適用於當天課贈予非穆斯林代理人,即慈善團體或機構的情況。當中三項條款包括:天課捐贈者須指明接受天課的對象,須知悉接受天課捐贈的對象,並註明捐贈天課的理由。
教令清楚規定,從伊斯蘭教角度而言,天課不能用作支付慈善團體或機構的開支。如團體或機構人員並非以義工身份從事工作,則其薪酬必須以合法來源支付。另外,收集天課亦受有關條款約束。天課必須由可靠且了解細則的穆斯林法學家(Fakeeh)收集;而協助收集者,例如為量度貨物重量、或計算天課價值的人士,則沒有訂明必須為穆斯林。列明以上條款的教令以伊斯蘭教費格赫(Fiqh)典籍作參考。根據過往經驗,政府官員會指派一名稱為「Saa’i 」的人員親自向人們收取、計算並量度天課,並確保並在限期前完成收集過程。而教令內容必須基於上述前提作理解。
最後,教令亦提及有關在也門以外地區轉移天課捐款的議題。即使由沙斐儀派伊瑪目(Imam Shafi’i ,即學派領袖)所提出最有力的觀點指出上述做法並不被容許,但亦有部份學者持相反觀點作反駁,認為做法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