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難民署 觀點: 「難民」或「移民」? 有分別嗎?
聯合國難民署 觀點: 「難民」或「移民」? 有分別嗎?
日內瓦, 8月27日 (聯合國難民署) – 全球高達近6000萬的流離失所人士,以及近來媒體頻繁報導船隻橫渡地中海的事件,我們發現在媒體及公共討論中「難民」 和「移民」 這兩個詞經常被提及,而且還交替使用。究竟這兩個詞之間是否有分別? 混用這兩個詞又會有什麼影響?
的確,這兩個詞是不同的,如何運用十分關鍵。兩個詞所代表的意義截然不同,不正確使用會產生混亂並帶來問題,影響到這兩個群體。原因如下:
難民是受暴力或迫害威脅而逃離的人。他們通常面臨險惡且不人道的處境,迫使他們穿越邊境至他國尋求庇護,成為國際法認定的「難民」,可從政府機構、聯合國難民署、及其他組織獲得協助。被定義為難民代表他們返回家鄉並不安全,需要在其他國家尋求庇護。若他們不受到庇護,可能會有生命危險。
難民身分由國際法定義並受到保護。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 》(1951 Refugee Convention)、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1967 Protocol)、及其他如1969年「非洲團結組織」通過的《非洲難民公約》(1969 OAU Refugee Convention)等法條,是奠定今日世界之難民保護法的基石,所奉行的法律原則已滲透到無數國際性、地區性、及國家之難民保護法令。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 》明確定義難民身分及政府機構應提供之基本人權保障。其中於國際法中確立的最重要原則之一,是確保難民不會被驅逐出境或遣返到他們生命及自由受到威脅的地方。
對難民提供的保護是多方面的,包括不被遣返回他們所逃離的危險環境;公平且有效率的庇護申請程序;於尋求長遠解決方法期間提供人權保障,讓他們有尊嚴及安全地生活。大部分的保護責任由各國政府提供,而聯合國難民署會和各政府緊密合作,提供意見及支援。
移民大部分是因尋找工作改善生活而遷移,一些是因教育、家庭重聚等因素,而非受直接迫害或人身安全威脅。有別於難民無法安全回到家鄉,移民可選擇返回家鄉並繼續續受到其政府保護。
對各國政府而言,兩者之間的區別至為重要。各國處理移民時使用自訂之移民法令及程序,但處理難民及庇護時須同時遵循國家法律及國際法。各國對該國境內及邊境尋求庇護的人均負有特定責任。而聯合國難民署會協助各國政府履行保護尋求庇護人士及難民的職責。
此議題常受到政治干預。模糊兩者之間的界線可導致嚴重的後果,威脅難民的安全和生命,分散大眾對難民所需保護的關注。亦削弱公眾對難民及庇護機構的支持,而難民此刻需要的支持卻更甚以往。全人類均應享有尊嚴生活的權利,我們需要確保移民的人權得到尊重。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要為難民提供法律賦予的保障,在特殊困境中提供合適幫助。
那麼自去年起經水路大量湧入希臘、義大利、及歐洲其他地區的,是難民亦或移民?
事實上,兩者皆是。今年內抵達義大利與希臘的絕大多數,是來自深陷戰爭又或被視為「產生難民」的國家,他們是需要國際社會保護的難民。另有小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則應被視為「移民」。
因此,聯合國難民署在提及此海上遷移或其他同時涉及兩個群體的情況時,會使用「難民及移民」一詞,東南亞的海上遷移即為一例。當人們為躲避戰禍或不公平審判而穿越邊境時,使用「難民」一詞。而當人們因符合難民定義外之理由遷移時,使用「移民」一詞。我們期盼更多人了解並可遵循同樣的準則,在用詞上更加嚴謹。
Adrian Edwards於日內瓦報導
義務翻譯: Peiling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