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和“移民”的常见问答
- “难民”和“移民”这两个词能否互换使用呢?
不能。尽管在媒体宣传和公开讨论中,“难民”和“移民”这两个词被越来越多地互换使用的情况很常见,二者在国际法层面的区别依然显著。将二者混淆可能会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带来严重的问题,也会在讨论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问题时带来误解。
- 难民的独特性在哪里呢?
难民由国际法来定义,并且是受到国际法保护的人。难民指的是逃离武装冲突或迫害的人。他们的生存状态通常是十分危险和难以接受的,以至于他们需要跨越国境线在邻国获得安全。他们也因此被国际社会认定为“难民”,并获得来自各国政府、联合国难民署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帮助。难民群体面临着危险的处境,难以回归家园,并因此被精确定义,以便助力他们在其他国家获得庇护。这些人如果无法获得庇护,将面临生命危险。
- 难民在国际法框架下将如何获得保护?
保障难民权利在法律领域中被称为“国际难民保护”。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难民生存的困境呼唤着更多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原籍国缺乏保护。
根据《国际人权法》第14条,每个人都有寻求庇护的权利。但是,对于寻求庇护者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直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正式颁布。而联合国难民负责监督公约的落实。1951年公约与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其他区域性或国家性法律条款,例如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为非洲地区的难民问题做出了解释。这些法律条款均为现代难民保护奠定了基础。它们制定了适用于各个国家的难民定义,并明确了难民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条款内容是为难民提供保护的首要国际标准。其最重要的条款,即第33条包括的“不推回”原则,是难民保护机制的基础。根据该原则,难民不得被强制遣返或推回到令他们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环境中。根据《难民公约》各国都有义务遵守“不推回”原则。联合国难民署和各国政府紧密合作,在必要时提供建议和帮助,以便落实保护难民的责任。
- 1951年公约是否需要被再次讨论?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已拯救数百万难民的宝贵生命,并且直至今日依然被视为国际社会所仰赖的重要人权保护文件。1951年公约的制定基于远超我们今日所见所闻的大规模人口移徙,是人权发展的里程碑。它的核心,体现了最基本的人道主义价值。它明确地阐述了顺应实际环境变化的适应性,被法庭视为目前依然适用于不同环境中难民保护的法律条款。难民保护所面临的最主要威胁并非1951年公约本身,而是需要确认各国政府依然遵守其法规。目前确实需要落实的是,通过国际合作以及共同分担职责,来更加有效的途径来落实公约。
- “移民”的定义内涵上是否覆盖了难民呢?
在国际层面,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移民”定义。一些政策制定者,国际机构,传媒机构释放出的解释中,将“移民”一词用作保护伞来涵盖包括难民和移民在内的群体。例如:研究移民问题的全球数据使用的“国际移民”定义,通常覆盖了一些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然而在公开讨论中,这样的操作方式很容易带来误解,并引发会对难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问题。“移民”通常被理解为出于自愿的目的离开本国,例如一些人跨越国境前往别国谋求更好的机会改善经济条件。难民无法安全地返回原籍国的情况与之大不相同,以致于他们必须依靠国际法的保护。
混淆“难民”和 “移民”的概念,会弱化对难民所亟需的合法保护的关注,这些法律保护包括履行“不推回”原则,以及确保难民不因跨越国界寻求安全而受到惩罚。寻求庇护并不违反法律,相反这是各国均予以承认的人权。当需要保护的难民数量达到空前规模时,将“难民”和 “移民”的概念混为一谈只会削弱难民和庇护机构应当获得的社会支持。
我们需要确保每一个人皆享有尊重和尊严。我们需要确保移民的人权得到尊重。同时,我们也需要为难民提供恰当的法律层面以及可操作的支持,以便帮助他们在特别的困境之中避免自身应当获得的权利被稀释。因此,联合国难民署一贯将“难民”和 “移民”的概念分别使用,以便澄清难民潮的起因和特点,并且避免忽略难民在国际法框架下所应享有的权利。
- 所有的移民都总是自主选择移徙的吗?
促使人们选择移徙的因素可以是十分复杂的。通常,这些原因是多方面的。移民的迁徙可能为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也有人是为了获得教育或者家庭团聚等原因。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因这些原因选择离开原籍国的人并不能被视为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