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难民营的条件下,传统决策方式的破坏可能使妇女在影响她们日常生活和安全的事情中没有发言权。例如,如果男人,或某一派别的男人,控制了对援助的分配,妇女可能被迫以性来交换食物。妇女还可能处于来自于其他难民、当地人、附近的作战人员以及庇护国的警察或安全部队的性暴力的危险之中。
在实行个别地位甄别程序的国家,与男性家庭成员一起旅行的妇女可能没有机会提出她们自己的申请,即使该男性成员的申请被拒绝。妇女可能会发现,特别是她们的申请中的某些方面涉及性暴力或者家庭荣誉的问题时,与男性面谈者或男性翻译直接对话更困难。
除难民地位甄别制度方面的程序性障碍外,还可能存在对与性别相关申请进行准确评价的法律方面的障碍。
与性别相关的迫害是国际难民法上用于描述各种权利要求的术语,其中包括男性提出的某些权利要求。虽然性别在《难民公约》中没有被特别提到(对迫害的畏惧必须是因为种族、宗教、民族、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资格或政治见解),但是也承认性别能够影响或决定所遭受的迫害的类型和/或遭受这种待遇的原因。
与性别有关的申诉一般包含的行为有:性暴力、家庭暴力、强迫计划生育、女性生殖器切割、对违反社会风俗以及同性恋的处罚。这些申诉相互之间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因为遭受迫害的形式与原因之间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它们的相同点是性别是确定申诉的相关因素之一。按照这一见解,迫害不一定或仅仅因为受害者的性别引起,而是由于犯罪者的思想意识:偏离其被排斥的性别角色的人将受到迫害。例如,因为违反了社会风俗而畏惧迫害的妇女通常不会因为她们是妇女而被迫害,而是因为她们拒绝做“正常”的女人。
“执行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国为将性别观点纳入庇护政策、法规和做法所做的特别努力;鼓励各国、联合国难民署和其他相关参与方促进更广泛地接受迫害可能与性别相关或通过性暴力的方式进行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其保护标准之中;进一步鼓励联合国难民署和其他有关参与方制定、提倡和执行与性别相关的难民问题的准则、行为守则和培训计划,以便支持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加强执行性别政策的责任。”
联合国难民署执行委员会的结论,第87(n)号(1999年)
难民的公约定义必须以注重性别的方式进行解释。正如关于庇护申请者的来源国的信息在确定一个“典型的”难民要求时十分重要一样,了解其来源国社会定义的性别角色对正确解释难民定义同样十分重要。这种做法已经被包括联合国难民署执行委员会在内的大量的国际机构所认可。
联合国难民署和极少数国家已经颁布了如何审查妇女的庇护申请(包括与性别相关的要求)的准则。法院对这种案件的判例不断增多,很多国家已经表示有意将这种思路带入到他们保护框架中去。
除了适用于所有人的一整套国际人权法外,还有大量直接针对女性难民和女性寻求庇护者处境的人权标准。最为突出的国际法律文书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该公约在对女性难民十分重要的很多领域确定了各国遵循的标准,这其中包括:
- 禁止一切形式的买卖妇女和卖淫剥削行为
- 国籍
- 教育
- 就业
- 卫生保健
- 农村妇女的特殊问题
- 法律平等
- 属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事务
其他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大会《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该宣言承认难民妇女是特别容易遭受暴力的群体之一,并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参考文献
基于联合国难民署及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这本手册旨在帮助冲突中的妇女和女童获取更加平等的权益。